厉害了!光线传媒抢注上千“哪吒”商标
光线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
“烟熏妆”的哪吒
第一财经9月3日报道
作者:何天骄
截至9月2日,《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票房一路高歌猛进突破47亿,超越《流浪地球》的46亿成为国内票房排名第二的电影。而在这背后,其出品方光线传媒(300251.SZ)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申请了近2000个商标注册,商标内容基本与电影《哪吒》相关。
业内担忧光线传媒此举或涉嫌违反《商标法》,毕竟“哪吒”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能否成为商标被注册也引发争议。
大多数人甚至出品方光线传媒都没有料到这部电影能够拿下如此高的票房。直到,在该片上映第十五天,光线传媒突然回过神来,由旗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开始疯狂注册《哪吒》相关商标。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旗下中国商标网发现,从8月9日开始,光线传媒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除了部分没有显示商标名称的,但凡有名称的几乎全部是与《哪吒》电影相关,诸如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熬丙、MOTONEZHA……
从注册日期来看,光线传媒很可能并没有料到《哪吒》会如此火爆,否则也不会等到电影上映半个月才开始注册相关商标。第一财经也向光线传媒方面询问原因,截至记者发稿,光线传媒方面并没有任何回应。
对于公众而言,更关心的是光线传媒注册这么多“哪吒”相关的商标是否合规。人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个是《哪吒》一片中大量的家喻户晓传统神话人物的名字能否成为注册商标,一个是一下子注册上千商标是否涉嫌违反《商标法》大量囤积商标。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行政裁定书武汉中郡校园服务公司,认为该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根据该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如果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对于哪吒这样的传统神话人物名字能否成为注册商标,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倪晔律师向第一财经表示:“目前看是没有问题的,此前有孙悟空、猪八戒这样知名度更高的神话人物名字都被注册商标了,所以哪吒也是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但流程要合法。”
“光线传媒一下子申请这么多商标注册,我们要先具体分析如下几个问题,比如这些商标里面未必全部是文字,还有很多图案,所以实际涉及文字的应该没有这么多。”倪晔强调,“目前只是申请注册,并不代表会最终注册下来,此前央视也注册过哪吒相关的商标,很多都被驳回了;此外,还要看他注册这些商标的用途。也就是,要看最后真实注册成功的数量以及背后的用途。”
倪晔告诉记者,当数量过多且并没有真实使用用途甚至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公司方)可能被判违法。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如果三年内不使用,别人是可以申请注销这个商标的。“是否涉嫌大量囤积商标或恶意注册这个目前也很难说,目前看,光线影业的行为这么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在商标大量注册背后一般有三个原因,一个是的确真实需要使用,这种情况很少;第二个是恶性注册,例如为了商标转让获利而并非真实使用,这个是新商标法重点打击的范围;第三是保护性注册,防止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由于光线传媒是《哪吒》的出品方,对于相关商标注册是享有占先权的,从目前看,光线影业大量注册‘哪吒’商标行为属于第三种的可能性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