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誉侵权案层出不穷:十几岁孩子真的什么都不懂吗?
4月20日,杨紫工作室发布消息称,已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星权律所”)起诉几个网友名誉侵权。在这之前,杨紫还有三例名誉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作为专门帮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星权律所,几乎每个月都会有相关案例分享,仅今年前4个月,他们代理的李晨、许魏洲、范丞丞、赵丽颖等人的名誉权纠纷案都取得了胜诉,郑爽的名誉维权三案被告公开发布致歉信。近日,他们分别接受郎朗、杨紫和李冰冰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澄清谣言或者准备起诉侵权网友。
不难发现,近年来明星名誉权官司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增多,关注度也颇高,细究这些案件本身,也会发现几个共同点:侵权方大多都是某某明星的粉丝,侵权方式普遍是通过自己的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如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散布不实消息、发布诽谤性图文等等。
那么,为什么明星粉丝成了侵权主要人群之一?明星名誉权案为何数量激增?名誉权案的判赔标准又是什么样的呢?怎样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基于这些问题,搜狐娱乐邀请代理了过百件明星维权案的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磊律师为我们一一解答。
告你不需要看粉籍?
十几岁的小女孩成被告“重灾区”
纵观名誉权案的整个发展历程,被告的主体随着网络的发展,发生着明显的变化——从主流媒体到新兴媒体,再到粉丝。
前几年,明星打名誉权官司,主要针对的是主流媒体,比如,某女演员起诉她的前夫黄某某和新华网,起因是黄某某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些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被各大媒体转载,其中包括新华网。尽管新华网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第一时间对此新闻进行了删撤,但最终依然被判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需赔礼道歉,赔偿抚慰金。
这个案件在认定转载者的责任和义务方面非常经典,“你转载者也不可以说未经核实求证就随意转载,也不能通过及时删除就想让自己免责。”朱晓磊认为,“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往往很多侮辱诽谤言论发布之后,真正对权利人造成伤害的并不是原发人,而是那些主流媒体,他们越权威,对于当事人的伤害就越大。”
之后,自媒体兴起,不少人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发布一些不实消息,导致他们成为明星名誉权官司中的被告。一个喜剧演员曾将某新娱乐媒体告上法庭,起因是,该喜剧演员参加一档节目,妻子为其加油打气,该娱乐媒体通过所谓的微表情解读得出这个喜剧演员对妻子很厌恶。但事实上,该喜剧演员与妻子新婚燕尔,感情很好。最终该娱乐媒体因丧失基本的客观事实基础而承担了侵权责任。
这两年,很多明星名誉权案被告主体开始变成了粉丝。
“一种情况是,相关艺人在番位上有异议,而这些人都有强大的粉丝群,有一些不理性的粉丝会通过抹黑对方来提升自己喜欢的偶像,侮辱诽谤的表现形式非常严重,如造黄谣骂脏话、诅咒对方、P遗照等等。”朱晓磊说,“各方粉丝攻击对方的情况确实很多,有时候一个演员去起诉对方粉丝时,就会很尴尬。”
如王一博名誉权案,本是很正常的诉讼追责案件,但因为被起诉的六位网友被指是肖战的大粉,而遭到有些网友的过度解读,将问题上升到两个演员之间的关系好坏层面,进而引发新一轮的舆论风波。
朱晓磊透露,起诉一个人名誉侵权,并不会看他到底是谁的粉丝,而只管主体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了侵权的标准。“如果都达到了这样一个标准,而我们又不希望全网去告,那谁的粉丝更多,谁的侵权情节更严重,就起诉谁。 “
“大量的案件起诉之后,发现侵害方都是20岁不到的样子,小女孩为主,当我看到她们的时候,简直无法相信上述言辞是从这样一个小姑娘嘴里说出来的。“朱晓磊感叹道,”当到了法庭,基本上无一例外的主动认错、道歉,部分被告还同时声称家庭困难,希望免责,此种情况已多次出现。“
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博可知,演员张艺兴此前一次名誉权案胜诉后,本来被告杨某某被判赔偿张艺兴5万元,但张艺兴考虑到对方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父亲患病,最后不再要求其执行该判决的给付内容。
“这一判例确实很贫困,对方拿出了有政府盖章的她家庭贫困的证明,父亲患病的证明,加上道歉很有诚意,张艺兴先生就接受我们的建议,给她当庭免责了。“朱晓磊透露,”但第二例又来了,又是一个女孩,仍然是要去道歉,说家庭情况很困难,那次我们就没有心软,坚持要被告履行赔偿责任,赔了之后原告已全额捐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理应为你的行为和言论负责。“
让朱晓磊比较头疼的是,最近一起案例,他起诉了新浪微博平台以后,披露的信息显示对方不满16岁,朱晓磊表示有些无奈:“我们还要继续追责吗?真的会很尴尬。”在他看来,这已经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同时关乎心理学、教育学的问题——家长、老师们该如何教育年轻人理性追星?
言论自由权的边界在哪里?
真实性、公共利益、非营利性
不同于当下明星高调、硬气、频繁的打名誉权官司的做法,前几年,不少明星打名誉权官司要么败诉,要么不了了之。
2002年,因《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有关范志毅世界杯期间涉嫌赌博而打假球一事,范志毅将该报告上法庭,但范志毅最后败诉。该案为体育新闻官司媒体胜诉第一案,法院阐明的判决理由当中,明确地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新闻媒体在报道与公众人物有关的公共事件时,该公共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度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2015年,韩炳江在其微博“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上分享了一篇“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起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汪峰以该文章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卓伟告上法庭,但一审、二审均败诉。判决指出,指汪峰为“赌坛先锋”,该评论虽然有些尖锐,但并非无中生有,且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苛刻限制该类评论,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该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同样是2015年,全明星探曝光陶喆出轨事件,之后陶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全明星探所属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败诉。
“以前明星对名誉权也很看重,但因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舆论有轻伤害容忍义务,加上经常有维权败诉的案例被媒体报道,大家就会担心,最终很多明星选择沉默,不了了之。”朱晓磊对搜狐娱乐说,“并且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以后,如果没有被支持,还会被二次伤害。”
情况的改观来自于一些名誉权案的经典判决:某演员被他人诽谤,说要跟另外一个演员结婚,但他们两个不是男女朋友,也没想着要结婚,该演员将这个内容的发布者告上法庭,后来法院一审、终审都判定相关主体发布的不实信息构成侵权。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列明了言论自由权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边界的三个原则:
真实性原则:只要是基于事实的批评,哪怕被批评的人感觉到不舒服,甚至觉得受到了伤害,这依然属于言论自由权的范围。
公共利益原则:指责的相关事件跟公共利益有关,没有介入到对方的私属领域,会被认为不构成侵权。
非营利性原则:如果有人发布了一篇文章,这个内容本身具有不实性,然后他还通过这样一个不实信息的发布获得了盈利,盈利性越强,他侵权成立的概率就会越大。所谓的盈利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公众号流量10万+的广告软文,短时间卖空、满页广告的八卦杂志等。
2014年,因被《卫视周刊》爆料与潘粤明“重组家庭”,伊能静将该主办方诉至法院索赔20万。面对起诉,《卫视周刊》辩称刊登文章是善意的,且被告已经与原告及其经纪人沟通,刊登了致歉信。同时,伊能静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公众知情权,应该在相应的权利上对公众做出让步。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杂志仅凭几张偷拍的照片便对当事人较为私密的感情生活进行猜测和想象,在图片上进行超越事实的解读,构成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该杂志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构成名誉侵权中的诽谤。对于涉案报道是否超出公众人物容忍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社会公众有知晓该事项的需求,但该需求并不是应当得到保护和鼓励的公共需求,而被告的行为系盈利性行为,且涉案报道并不属实,故被告有关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不能成立。
朱晓磊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经典的判决书,一方面,这个案例很好地诠释了言论自由权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边界的三个原则,另一方面,法院将杂志赢利这个点分析了进去,给了后面公众人物名誉权案很好的启示。
蔑视法庭的有钱人应高判?
实现网络实名制可有效遏制网络暴力
公众人物名誉权案胜诉率的提高,给了明星们维护名誉权很大的信心。
“有某位跟我们合作的演员,对于维护自身名誉方面,态度异常坚决,,跟我们合作以来,他和他的团队只要看到侮辱诽谤他的文章就第一时间发给律师,并斩钉截铁的说,必须依法追责、绝不轻饶。“朱晓磊说,”非常明显,之后网络上针对这位演员的名誉侵害,已基本上很少看见了。“但从大范围来看,针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却是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些形成了严重的网络暴力。
朱晓磊认为,当下之所以有这么多人会在网络上肆无忌惮的攻击他人,造谣诽谤,其主要原因之一,各大网络平台的实名审核程序存在漏洞,让他们存了侥幸心理。
有些平台宣称自己完全实现了实名制,但其实只有手机号。当律师因为案件需要,拿着手机号去要求移动、联通、电信几大运营商披露用户真实身份时,因为名誉权案属于民事案件,运营商往往会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不向律师出具。这一定程度上给名誉权官司造成了阻力,“这是现在各方面都想打通的一个关卡,在权利人名誉维权合法、正当的前提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法院,当向相关运营商提出合法、合理的调查取证主张时,相关运营商理应配合。”朱晓磊直言。
个人身份信息获取困难之外,信息的真假问题也令律师们头疼。
朱晓磊透露,据媒体报道,河南省最近有一例盗用、贩卖他人身份信息的刑事案件被侦破,有人打包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当事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最便宜的60元到80元,最高一套300元。
“原本以为手持身份证照片的话,已经可以解决冒名他人身份证的问题,但现在通过上述刑事案件,我们发现了新的问题,手持身份证照片的个人信息都有被贩卖的可能。”朱晓磊说,“那真正怎么能解决呢?建议采取金融领域的实名制方式,比如要开通手机银行,如果你不到现场的话,摇摇头、张张嘴、眨眨眼,加上你身份证的匹配,基本上能完成真正的实名认证。如果完成这样一个工作,网络暴力事件会少很多。”
另一方面,朱晓磊认为,在名誉权案判赔方面,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填平原则”,大意是指我侵你的权,你受了多少损害我给你多少,比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你的医药费、护理费花多少,我给你多少。但一味“填平”,可能会导致很多人有恃无恐。
2012年,新浪微博用户夏某某在微博中造谣演员张某某曾在夜总会坐台,张某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夏某某诉至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夏某某的言论已经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定他公开道歉,并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在这个事件过程中,夏某某态度一直非常嚣张,在张某某公开发出《律师函》后,仍持续发布带有贬损之意的微博,微博所用词汇明显具有侮辱性。
另一个类似判例,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十几万元,判完之后对方根本不理睬,直到发现自己出境受限制了,才打电话给法官,但他并不是要真心悔过,而是试图骂法官,甚至在往法院账户上转赔偿款时,还标注捐给莫某某的善款。
还有一个在名誉权官司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不少自媒体为了吸引流量,发布不实信息,当被追责后,律师发现这个账号背后并不是个人在运营,而是一个公司、一个自媒体矩阵在打理。他们最后官司就算输了,几万块钱的赔偿金在他们巨额的收入面前,实在不足一提,根本达不到惩治侵权方的目的。
2017年,新浪微博用户“秦岭二月”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说范冰冰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范冰冰的N个干爹之类的侮辱性言论,范冰冰将其告上法庭,案件胜诉,获得了6.25万元的赔偿。但之后秦岭二月并未收敛,导致范冰冰与他二次对簿公堂,今年9月,范冰冰再次赢得名誉侵权官司,秦岭二月被判道歉7日,赔偿16多万元。这在朱晓磊看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惩罚性赔偿案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定金额,主审法院需要考虑侵权方的赔偿能力。“朱晓磊建议,“对于那些侵权情节严重,甚至藐视法庭,确实又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就应该高判,如果一味填平的话,可能就会导致很多人有恃无恐。否则会让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当然,我们也不主张名誉侵权案件一律高判,,如果被告侵权后,第一时间通过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形式释放纠错的诚意,又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尤其是未成年,我们便认为不应苛以过高的赔偿责任,而以教育为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判决一定会引导社会公众趋于守法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