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及新湃辟谣《魔道祖师》及作者不实传闻
新湃辟谣
4月29日,针对网络上关于小说《魔道祖师》及其作者“墨香铜臭”的诸多不实传闻,晋江文学城发布正式辟谣声明。晋江方面表示,2018年发现某盗版网站上架多部盗版小说,因此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晋江胜诉,但针对该判决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并造成了一定谣言,因此今年2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随后,购买了《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的新湃传媒转发该条内容并表示,公司于2016年4月前后与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洽谈《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事宜,并于2016年5月签订《<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合同及授权书》,绝不存在其他网传行为。针对以上事实认定,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晋江文学城原文:
2018年,我们发现“藏书馆”上有大量晋江签约作品(非单一某一部作品),遂向“藏书馆”的运营者发送了侵权告知函,但“藏书馆”上的部分侵权作品并未下架,因此晋江法务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晋江胜诉,简帛图书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未经授权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告简帛图书馆举证多篇报道,用以证明涉案作品违法、涉案作者被刑拘、晋江公司与作者存在纠纷等,均未得到法院认可。
但针对该判决中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为了避免错误认定被谣传,法务已于今年2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明显的错误,原告举证《<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合同及附件授权书》的签署日期是2016年5月,被授权方是北京新湃传媒有限公司(加盖骑缝章,不存在同份合同不同时间说法)。而一审认定该合同的签署时间为2015年10月,被授权方为北京澎湃传媒有限公司,一审认定的签约时间与签约公司均与事实不符,为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法务提交了两份与影视相关的文件,一份为三方影视合同《<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合同及附件授权书》签约时间为2016年5月,法院把这一份事实认定错误。另一份授权书是网站与作者间常规授权,为2015年10月31日作者开文的时候签的作者约附件,是作者和晋江之间独家授权代理签的,仅包含将版权开发及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晋江代理,不涉及任何具体影视改编售卖问题,完全不同于影视授权合同。关于这两者的不同,法务已和法官强调过,且页数和内容完全不同不应有任何认定错误)
第二, 晋江在一审庭审中曾经予以说明,涉案作品系因为出版需要锁闭,且涉案作品的锁定不影响作品授权,该作品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更。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授权权利义务已经变更。首先,晋江提交的授权书为晋江与该作品著作者签订的作者合同的附件,该证据已能证明作品的授权情况;其次在涉案作品锁闭之后,晋江公司仍然在作者授权下代理该作者进行海外出版等版权业务,授权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变更,也不存在授权链条瑕疵。
第三, 一审判决中对于经济价值的判断,不仅应当以文字作品为核心,还应当以由文字作品衍生出的一系列版权开发作品,包括动漫、出版、影视、广播剧等综合的ip价值进行评估,一审法官不予认可文学作品的价值,进而全盘否定涉案作品的市场经济价值为事实认定错误。
现在网上因为一审认定错误已经出现了一些关于晋江及晋江签约作者及签约作品的谣言,希望大家在本条辟谣后能及时做到不让谣言继续扩散,不信谣不传谣。
新湃传媒原文:
我司于2016年4月前后与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洽谈《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事宜,并于2016年5月签订《<魔道祖师>影视、游戏授权合同及授权书》,绝不存在其他网传行为。针对以上事实认定,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