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丰毅代言期满后诉企业侵权索赔201万
1月3日,知名演员张丰毅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神州租车”)肖像权纠纷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因发现神州租车在其官方微博及网站中,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张丰毅将神州租车诉至法院并索赔共计201万元,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及链接并公开致歉。
南都记者从该案庭审视频中获悉,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张丰毅曾担任神州租车的代言人。其代理律师称,神州租车在双方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会误导公众,认为张丰毅仍是神州租车的代言人。原告作为肖像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在2014年2月后停止在网络上使用其肖像。
神州租车代理律师称,双方此前签订的代言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指出,被告需在原告代言期满后删除与之相关的一切信息。由于涉案广告不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回收的内容,如果双方对合同回收条款有争议,该案应属于合同纠纷。另外,神州租车不存在主观故意侵权的行为,该案涉及的微博等信息已丧失时效性,不具备商业宣传价值。
南都记者检索发现,张丰毅曾与多家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存在肖像权纠纷,被告公司均因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张丰毅的肖像图片进行商业宣传而遭起诉。在答辩中,被告公司多会提到涉案文章点击率低、使用的是剧照而非其本人照片等理由。
以张丰毅诉珠海某汽车公司案为例,法院在判决时指出,人物剧照既包含着演员的肖像权又包含了肖像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因此,被告称使用剧照不构成侵权的意见不被采纳。张丰毅作为演员,其肖像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照片应当向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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