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八卦 > Ella自曝曾遭遇性骚扰:我是爬着出来、哭着出来的

Ella自曝曾遭遇性骚扰:我是爬着出来、哭着出来的

时间:2023-06-29 16:51:56 来源:网易娱乐

Ella陈嘉桦

网易娱乐6月29日报道近来,台娱圈“Me Too风波”持续,许多女艺人都站出来对有过性骚扰行为的男艺人进行控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台媒报道,女星Ella陈嘉桦在6月29日下午出席品牌活动接受媒体联访时,也被问到相关话题,她表示最近事情真的很多,因为都不是当事者,很多事情也进入法律程序,针对任何的人事物不便多说什么。

不过谈到此类事件,Ella自曝小时候曾经也被侵犯过,不过那时候自己不懂事也不知道怎么表达,更表示那个画面永远忘不了,“我是爬着出来、哭着出来的,我没有告诉我爸爸妈妈”。 

Ella透露当时自己在8、9岁时被爸爸朋友的儿子性骚扰,“玩电脑游戏时,大哥哥让我们坐在他的腿上,他把手伸进我的裤子里面,我觉得不对劲,尖叫哭着跑出去。”Ella表示,自己隐瞒此事多年,直到结婚后,怀孕5个月时,和家人一起旅游时才终于敢提起,在晚餐时把这件事情说了出来,才发现原来二姊、大姊都被同一个人侵犯过。

此外,Ella透露自己出道后在工作上也遇到过性骚扰,“也许当下他没有那个意思,但我很可能不舒服。”被问到对方是否为名人时,她回复:“就不说了,如果我现在能消化,就是这样过了。” 

被媒体询问,这件事情的阴影有持续到现在吗?陈嘉桦回应,“这件事情我不会忘记,可是我知道我的人生,不会就此终结,人生还有很多美好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发现,等着我们去感受,这个世界上还是有很多很善良的人,相信人心是善良是好的”。

相关阅读:台媒曝NONO曾性骚扰20人,犯罪套路被扒出

台湾主持人NONO

网易娱乐6月29日报道29日台媒消息,网红小红老师出面指控台湾知名主持人NONO陈宣裕性骚扰有20人,被性侵的受害人有3个,并附上了被害者叙述的详细的时间、事件的表格。她也分析NONO犯罪的套路,“先跟女孩当朋友卸下心防,说要一起去吃饭,不去就把人家电话打爆,工作地方门口堵。受害地点大多是公园、停车场、厕所、内湖家、汽车后座,难怪你换了四台车都是休旅车,让你有空间可以犯罪。”

NONO被曝性骚扰20人

网红小红老师在社交平台揭发NONO恶行,并附上详细的时间轴图片,一口气将20多名被害人整理出来,直说:“不管结果如何,撕开犯罪者的假面具,揭开事实真相,是我们对曾经弱小无助的自己伸出的一个温暖的拥抱。”为了伸张迟来的正义,她明天下午1点将申告,据悉她已准备好证据,要让一切进入司法程序。

小红老师连日受到网友抨击,而迟迟也无法等到NONO向被害人的一句道歉,她将所有被害人整理成表格,表示:“陈宣裕你记性不好我帮你做了懒人包了,毕竟长达20年,顺便帮你按顺序回忆,以利于你之后的律师了解你的罪行。”

她站出来面对所有声浪,就算知道前行的路困难,仍决定挺身而出,明天更将正式提告,“我们正在打,你们说不会赢的战。第一步很难很难,总有人要应证看看。解开我们心中从未解的铃,性骚不能让它成为你我的日常。曾经我胆小、徬徨、无助,不敢面对满身疮痍的自己,没有完美的受害者,我也不是圣人,每个人的成长过程多少都会犯错,但要有面对和承担的勇气。”

网红小红老师出面指控

据悉,早前小红老师曾出面控诉NONO性侵多名女性。她称自己收到了受害者的举报内容,有受害者表示NONO称很喜欢丝袜,对她狂摸大腿,拉她到市民大道的厕所进行侵犯。小红老师表示,这种情况对于NONO来说稀松平常:“我就是要上你”“摸个胸部又不会怎么样,你干嘛装啊?”但对于受害者来说,就是一辈子的阴影。随后NONO在社媒发布声明宣布自己停止演艺工作,深刻反省。

律师丁昱仁脸书

律师丁昱仁21日在脸书转发受访的新闻片段,根据《壹苹新闻网》报导,若被害人指控属实,NONO就涉犯《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性侵不是以有无射精为准,只要性器部分、器物进入或部分接合就已构成强制性交。另外,意图性侵未得逞也构成性侵未遂。

丁昱仁说强制性交的追诉期有30年,若是受害者像小红老师说的多达20人,只要对1人犯案一次就算一罪,最后合并执行上限30年。丁昱仁呼吁被害者勇敢向检警提告,因追溯犯罪必须知道被害人的身份、证据等,实务上证据不只验伤单,事后求助心理医生、向亲友倾吐、仍与被告通讯及内容等,都可当作证据之一。

NONO

另一名律师詹杰翔受访指出,NONO的行为恐涉及刑法第224条第1项的强制猥亵罪,可以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无套中出,可能涉及刑法第221条第1项的强制猥亵罪,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NONO发文

近期台湾盛行Me Too运动,詹杰翔表示,若有遭受到强制猥亵、性交或拍摄性影像的受害者,建议不要因选择容忍或因羞耻感无法面对社会大众而沉默,而是迅速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发),以增加司法机关进行全面搜证的可能,减少加害者灭证的机会。若5年后或10多年后才行动,除非当事人承认外,否则在司法机关的处理上,还是以证据为主,不会因主观说法就采信,需有客观证据的佐证,始有可能对加害者判刑。

标签:

分享到: